第2种观点: 一、工伤保险报销流程1、如果单位为职工交了工伤险:应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程序是:(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2、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二、门诊报销携带资料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2、定点医疗机构三级或二级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7、如代办则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三、住院报销流程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分为三档: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400元。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诊(院)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以上)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计算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第3种观点: 一、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流程(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2、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二、携带资料1、工伤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2、必须持有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工伤证或工伤鉴定证明。3、必须为一次性医疗费用或与工伤有关的疾病诊治费用。4、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齐全。三、不用报销的医疗费不报销的七种情形是:自行到国内其它城市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的情形除外;非医保规定的自购药品;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自杀、自伤、自残(精神病人除外)、酗酒、斗殴或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情形等。
第1种观点: 一、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流程(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2、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二、携带资料1、工伤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2、必须持有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工伤证或工伤鉴定证明。3、必须为一次性医疗费用或与工伤有关的疾病诊治费用。4、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齐全。三、不用报销的医疗费不报销的七种情形是:自行到国内其它城市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的情形除外;非医保规定的自购药品;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自杀、自伤、自残(精神病人除外)、酗酒、斗殴或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情形等。
第2种观点: 一、成都社保工伤报销流程1、申请: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2、受理:工伤认定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单位经办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3、认定: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再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经办人,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单位经办人,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4、鉴定: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5、工伤保险待遇: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二、办理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复印无效;《诊断证明书》及门诊(住院)病例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三、相关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种观点: 一、行政依据1、令第375号(成劳社办[2002]85号);2、成劳社办[2004]145号;3、成府发[2004]3号4、川劳社办[2004]84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二、办理条件(程序)1、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诊断)后,单位填报《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一式两份(死亡的三天内,重伤的七天内,轻伤的十五天内)向市社保局工伤生育处备案登记。2、参保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申请工伤认定,待《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下达后,单位持三份报送市社保局工伤、生育处备案。3、工伤(职业病)职工经医院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达到1--4级的工伤人员可申请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三、所需资料1、申领工伤(亡)一次性待遇和报销医疗费办理:(1)申报单位填报《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2)申报单位填报《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一式两份;(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4)《成都市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5)属于交通事故的还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裁决书原件;(6)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工亡的职工还需提供死亡通知书、火化证;(8)院治疗期(首次门诊检查治疗)需作特殊检查治疗手术的(如CT、核磁共振、彩超等),在检查治疗前须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实行特殊检查治疗手术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如属抢救期的伤残职工可先作检查治疗手术,后补报申请表;(9)抢救期间输血、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进口药口须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使用进口药品、贵重药品和自费药品申请表》一式三份。如不属抢救期,治疗必须使用此类药品,应先填报申请表,待批准后方可使用;(10)住院治疗的应提供住院清单、结算收据、出院证原件,门诊治疗的提供复式处方、结算收据、病情证明原件;(11)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1种观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成都市社法律分析一、成都死亡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规定如下:(一)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50个月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办发[2003]48号)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二、成都市社保工伤比例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职业,对应的缴费比例如下。一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二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4%×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7%×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四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五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六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七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6%×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八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例如,成都市2019年的市月均工资为5425元,假设一类职工2017年的月均工资为3000元,处于成都市上年度月均工资的50%-150%之间,则单位应为该职工缴纳的工伤保费=0.2%×3000=6元。拓展延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成都市社保工伤比例的计算方法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规定,成都市工伤保险费率按行业差别执行,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比例不同。具体来说,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其中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比例为0.2%。因此,成都市社保工伤比例的计算需要根据不同行业和基数来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以保障职工在工伤时的合法权益。结语根据成都死亡工伤赔偿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另外,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职业,对应的缴费比例如上表所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2种观点: 一、成都死亡工伤赔偿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50个月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办发[2003]48号)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二、成都市社保工伤比例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职业,对应的缴费比例如下。一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二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4%×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7%×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四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五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六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七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6%×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八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例如,成都市2019年的市月均工资为5425元,假设一类职工2017年的月均工资为3000元,处于成都市上年度月均工资的50%-150%之间,则单位应为该职工缴纳的工伤保费=0.2%×3000=6元。
第3种观点: 一、成都死亡工伤赔偿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50个月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办发[2003]48号)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二、成都市社保工伤比例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职业,对应的缴费比例如下。一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二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4%×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7%×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四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五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六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七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6%×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八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例如,成都市2019年的市月均工资为5425元,假设一类职工2017年的月均工资为3000元,处于成都市上年度月均工资的50%-150%之间,则单位应为该职工缴纳的工伤保费=0.2%×30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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