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投保人遭遇意外伤害,导致受伤的,保险公司应根据购买保险的种类以及签订的赔偿合同,按照投保人就医治疗的费用进行承担赔偿,如果受害人致残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致残等级进行赔偿,如果投保人因意外伤去世的,保险公司应当一次性赔偿投保人人身意外死亡保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意外残疾:意外致使身体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伤残等级按约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3、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比例报销,或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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