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若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且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侵害他人名誉权,需承担民事责任。但若作品仅与特定人的情节相似而不以其为描述对象,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分析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去改编。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拓展延伸电影与电视剧产业的法律保护措施电影与电视剧产业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维护创作权益、促进产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影视产业发展规划、版权保护机制等。通过著作权法的保护,电影与电视剧作品的创作、演出、制作等环节得到合法保护,确保创作者的权益不被侵犯。影视产业发展规划则为电影与电视剧产业提供了发展方向和支持,包括资金扶持、市场监管等方面。版权保护机制则通过加强版权登记、侵权惩罚等手段,维护电影与电视剧作品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保护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推动电影与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创作创新,增强产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结语电影与电视剧产业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维护创作权益、促进产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这些措施包括著作权法、影视产业发展规划、版权保护机制等,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这些法律保护措施的实施,不仅确保了电影与电视剧作品的合法性,也促进了创作创新和产业的竞争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3.《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4.《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法律依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六条 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方)合资、合作设立电影制片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申请设立合营公司,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一)中方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或已取得2个《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二)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三)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四)符合(一)、(二)、(三)项的,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广电总局依法予以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文件并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五)符合(一)、(二)、(三)、(四)项的,由中方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及本条(四)中所列文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六)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公司,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 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二)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联合设立电影技术公司的还要提供合同、章程、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三)符合(一)、(二)项的,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广电总局备案;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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