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包括以下: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施工单位还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若在自检的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立即整改,且在整改完成后提交竣工报告。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需注意核对检验批的部位有无缺漏、检验批的验收记录及签字等是否齐全。检验批质量验收检验批验收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中最基础的部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验收基本要求: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总体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2)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是指检验批中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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