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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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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类,且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三、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四、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五、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六、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且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类,且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三、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四、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五、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六、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且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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