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当事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当事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强制执行找不到人,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另外人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3种观点: 探视权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使探望权和探望权的时间等,是由当事人双方来进行协议决定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存在争议,不能达成共同协议那就要由人民来判决。如果判决夫妻的一方要行使探望子女的义务,但是其违反法律判决而没有行使相关义务,人民就会依照法律进行强制执行,相关的个人和单位要辅助执行。所以对探望权的判定和裁决是行使探望权的一个行使根据,也可以看出在这样的规定下探望权是被授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解释,夫妻两人在离婚之后,如果有有关于探望权内容的调解书,并且是已经生效的,这样子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探望权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现在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夫妻两人在离婚的诉讼案件当中,所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都没有包含探望权内容的,其中一方想要行使探望权,就可以对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人民对于这样子提起的诉讼,要依法受理。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对探望权产生了争议或者纠纷,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就要在人民提出诉讼,请求人民帮忙处理。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在的帮助下,可以使探望权获得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和孩子生活的那一方违反规定拒绝帮助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来对孩子进行探望,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进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一、孩子拒绝探视该怎么办?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情形对于子女是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人民就应当继续执行案件。此时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2、子女的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判断根据子女的具体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出子女拒绝自己父或母进行探视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如果孩子有判断能力,就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不能强制执行。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法官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以说服子女同意并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是夫妻另一方应该有的人身权利,如果对方不配合,就可以申请进行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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