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一般情况下,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是没有区别的,对于违法所得,人民需要予以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并提出异议的,应视情形不同分别处理: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撤销原裁定,对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应该被追缴或是没收的,人民经过审理认为,申请没收的财产是不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获取非法收入的手段是非法的。非法所得是以法律禁止的手段取得的。正是这一基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区分开来。因为获取非法所得的渠道是非法的,即使行为人实际拥有财物,也不能取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这也是追缴或者返还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2、非法所得具有经济价值。行为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非法收入的根本目的是追求这些财产的经济价值,如货币、有价证券、文物、房屋等。由于其经济价值,为执法部门的认定提供了衡量标准。3、非法所得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违法所得不仅包括行为人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财产,还包括司法机关确认犯罪嫌疑人无罪后,特定机关非法取得的财产。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并不总是单独存在的。它经常与各种财产混在一起,如赃款、供犯罪使用的个人财产和违禁品。只有准确区分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把握非法所得的范围。4、违法所得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确认。违法所得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涉及违法行为人合法财产和违法财产的准确界定,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分工和执法公正。因此,违法所得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由特定机关认定。这里有两种特殊的情况:1、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行规,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2、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退还的决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二条 人民决定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况; (三)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情况。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人民的官方网站刊登,并在人民公告栏张贴、发布;必要时,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
第1种观点: 规划部门通常根据以下标准认定违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未经批准的临时性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特别是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设。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建筑。通过伪造相关材料骗取主管部门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堵门窗,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情况。此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农用地、林业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上建设的行为也被视为违建。规划部门在认定违建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确保建筑活动符合法定规划许可和土地利用规划。 如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13146663812,安启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第2种观点: 一、违建属于哪个部门管1、违建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具体处理方法如下:(1)立案,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决定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3)决定程序,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4) 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二、属于违章建筑的有哪些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扩建的建筑。3、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4、擅自改动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5、非法转让特区内已经城市化的居委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非法转让村民自用宅基地,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6、在已经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公共绿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7、虽为农村自用宅基地,或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但是违反了当地的城市规划,或者超过了当地的规定标准。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筑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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