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若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且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侵害他人名誉权,需承担民事责任。但若作品仅与特定人的情节相似而不以其为描述对象,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分析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去改编。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拓展延伸电影与电视剧产业的法律保护措施电影与电视剧产业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维护创作权益、促进产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影视产业发展规划、版权保护机制等。通过著作权法的保护,电影与电视剧作品的创作、演出、制作等环节得到合法保护,确保创作者的权益不被侵犯。影视产业发展规划则为电影与电视剧产业提供了发展方向和支持,包括资金扶持、市场监管等方面。版权保护机制则通过加强版权登记、侵权惩罚等手段,维护电影与电视剧作品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保护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推动电影与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创作创新,增强产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结语电影与电视剧产业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维护创作权益、促进产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这些措施包括著作权法、影视产业发展规划、版权保护机制等,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这些法律保护措施的实施,不仅确保了电影与电视剧作品的合法性,也促进了创作创新和产业的竞争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3.《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4.《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法律依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六条 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方)合资、合作设立电影制片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申请设立合营公司,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一)中方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或已取得2个《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二)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三)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四)符合(一)、(二)、(三)项的,由中方向广电总局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广电总局依法予以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文件并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五)符合(一)、(二)、(三)、(四)项的,由中方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及本条(四)中所列文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六)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公司,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 允许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二)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联合设立电影技术公司的还要提供合同、章程、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三)符合(一)、(二)项的,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广电总局备案;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1种观点: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上报广电总局进行公示的备案材料,须使用总局网站可供下载的统一表格。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总政艺术局,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汇总报备剧目,发送电子邮件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带有签章的文件需同时传真至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规划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积极顺应构建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需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于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生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总政艺术局,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拓展资料: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二)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法律依据:全国法律(1)条第五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总政艺术局,电视台的备案管理职责和程序为:(一)依据国家法规及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二)依据第四条之规定,查验、核准、协调、办理备案剧目。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家、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 (二)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许可证 》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三)拍摄制作备案中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宗教、民族、司法、、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3种观点: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お 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国产电视剧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 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 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的审查; 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お 第二章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お 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七条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地级以上电视台;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第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或《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 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题材涉及重大政治、军事、外交、、民族、宗教、案件、知名人士等内容的,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广电总局每年分四期受理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每年分两期受理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年1月1日至15日和7月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原则上不受理申报期以外的申请。广电总局调整申报期,应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款规定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申报期,并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电总局终审。 第十一条广电总局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为三十日。 第十二条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照本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一年内投拍制作。期满仍未投拍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对同一题材剧目的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经批准立项的剧目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应当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立项剧目的投拍制作情况,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制作动态月报备案。お 第三章审查机构及标准お 第十五条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视剧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审查使用单位所属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作的电视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聘请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合拍剧的剧本、完成片和引进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电视播出中引起公众争议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广电总局审查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报广电总局审查的电视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七条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对送审机构不服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论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剧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审查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和完成片,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初审本辖区内机构送审的引进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电视剧审查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确保正确的导向。 第二十条电视剧载有下列内容的,不予审查通过: 反对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お 第四章审查程序お 第二十一条送审国产电视剧,应当向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或《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 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第二十二条合拍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引进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和播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经审查需修改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审机构可在修改后,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经审查不予通过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不予通过的书面决定,并应说明理由。《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送审机构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随意改动。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第二十七条属于重大和历史题材的国产电视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审。 第二十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每月第一周将上月《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全国《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电视剧制作机构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拥有版权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 第三十一条电视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播放电视剧,坚持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并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制作机构和主创人员的署名不得遗漏。 第三十二条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广电总局可以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作出责令修改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的决定。 お 第五章罚则お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视剧审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お 第六章附则お 第三十五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电视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专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是2009年12月16日发布的一项规定。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第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坚决反对唯流量论,选秀类节目要严格控制投票环节设置,不得设置场外投票、打榜、助力等环节和通道,严禁引导、鼓励粉丝以购物、充会员等物质化手段变相花钱投票,坚决抵制不良“饭圈”文化。2、坚定文化自信,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树立节目正确审美导向,严格把握演员和嘉宾选用、表演风格、服饰妆容等,坚决杜绝“娘炮”等畸形审美。坚决抵制炒作炫富享乐、绯闻隐私、负面热点、低俗“网红”、无底线审丑等泛娱乐化倾向。法律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坚决反对唯流量论。广播电视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不得播出偶像养成类节目,不得播出明星子女参加的综艺娱乐及真人秀节目。选秀类节目要严格控制投票环节设置,不得设置场外投票、打榜、助力等环节和通道,严禁引导、鼓励粉丝以购物、充会员等物质化手段变相花钱投票,坚决抵制不良“饭圈”文化。第三条 坚决抵制泛娱乐化。坚定文化自信,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树立节目正确审美导向,严格把握演员和嘉宾选用、表演风格、服饰妆容等,坚决杜绝“娘炮”等畸形审美。坚决抵制炒作炫富享乐、绯闻隐私、负面热点、低俗“网红”、无底线审丑等泛娱乐化倾向。第六条 开展专业权威文艺评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真善美、批驳假恶丑,充分发挥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作用。把社会效益、社会价值放在首位,把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统一起来,严肃客观评价节目。科学看待收视率、点击率等量化指标,加大“中国视听大数据”推广应用力度。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是2009年12月16日发布的一项规定。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第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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