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扩展资料:
司法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莱西政务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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